法规标准发表时间:2022-09-30 17:47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省级)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时间:2022-04-01 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资源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2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工程建设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五章 设施与器具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事故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燃烧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建立部门协同监督管理机制,统筹解决燃气事业发展、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推广清洁能源,促进燃气科技进步,提高燃气管理水平;组织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 新闻媒体等单位应当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燃气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对用户安全使用燃气进行指导。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用气规则,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章 规划与工程建设 第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燃气管理部门和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燃气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需要变更燃气专项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八条 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燃气专项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第九条 对燃气专项规划范围内的燃气工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工程建设是否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工程建设是否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燃气工程。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项目档案。 第十四条 在城乡燃气管网规划范围内不得建设瓶组气化站;已经建成的,在城乡燃气管网覆盖瓶组气化站供气区域时,其供气管网应当并入城乡燃气管网。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经营燃气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禁止个人非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设立燃气供应站点、车船用燃气加气站的,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其燃气设施、经营场所和从业人员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制度,采取市场竞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的特许经营权。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快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应用,强化数字化、智能化、标准化安全运行监控能力,建立燃气用户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和服务档案;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实行实名制销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充装安全追溯管理。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完善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措施,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维护数据安全。 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设施日常巡查制度,每年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入户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农村燃气安全管理实行村(居)燃气安全协管员和燃气经营企业驻村(居)安全员制度,对农村燃气居民用户每年进行不少于二次入户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企业巡查人员进行入户安全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配合巡查人员进行入户安全检查。 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专门的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防护用品、消防器材、车辆、通讯设备等,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险抢修预案。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向社会公布,并设专岗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 第二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提高服务水平。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职人员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不间断地供气。因管道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前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规定时间恢复供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 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九十个工作日向燃气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城乡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的,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单位燃气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其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入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 (二)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四)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 (五)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 (六)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 (七)加热、挤压、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八)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九)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十)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存在违法用气行为的,应当要求用户进行整改;用户拒不整改、需要暂停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暂停供气,并提前书面通知用户;暂停供气情形消除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及时恢复供气。 第三十条新建居民住宅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当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既有居民住宅使用管道燃气的,由燃气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加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的加装、维护、更新费用纳入燃气经营企业配气成本。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单位食堂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当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 第五章 设施与器具管理 第三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燃气设施的所在地、敷设有燃气管道的道路交叉口以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产经营场所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二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查询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下施工。 第三十四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销售单位在销售燃气燃烧器具时,应当向消费者提示其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对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和更新。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对报废的燃气钢瓶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报废的燃气钢瓶进行翻新使用。 第三十五条 燃气燃烧器具连接软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关于材质和使用年限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报废。 居民住宅管道燃气用户燃气灶具前燃气设施、连接软管的维护和更新,由燃气经营企业按照国家标准实施,费用纳入燃气配气成本。 燃气经营企业在向瓶装燃气用户配送燃气钢瓶时,应当对燃气燃烧器具连接软管的状况进行检查,发现连接软管不规范连接、老化等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用户进行整改。燃气经营企业为瓶装燃气用户免费更换连接软管的,更换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第三十六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事故处理 第三十七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对燃气的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既有燃气管道和设施普查,编制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做好燃气管道更新改造以及后续运行、维护工作。 第三十八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或者其他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隐患告知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按照规定报告当地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第四十条 抢险抢修人员在处理燃气事故紧急情况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用户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可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居民住宅建设单位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单位食堂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或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燃气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是指燃气经营企业向燃气用户供应的、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 (二)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城乡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四)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省级)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条例。 本条例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 5 月 1 日起施行。200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 》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源头防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属地监管为主,并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明确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推进安全社区建设。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经验和科技成果,增强事故预防能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主要负责人包括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有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主要决策人。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 (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 (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并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安全总监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组织培训,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培训的,应当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督,保证培训质量。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按照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检查、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其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设计单位应当对其安全设施设计负责。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可以聘请专家参与,专家应当对其出具的验收结果负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一般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和落实治理方案及时予以消除,并将治理方案和治理结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督办。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除前和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疏散周边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并设置警戒标志。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对风险点和事故隐患进行实时监控并建立预报预警机制,利用信息技术加强安全生产能力建设。 第二十二条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公告制度,对本单位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状态以及风险点的安全可控状态进行承诺,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制定带班考核奖惩办法和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带班档案并予以公告,接受从业人员监督。 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事故隐患;遇到危及人身安全的险情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人员有序撤离,并进行妥善处置。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悬挂、挖掘、大型设备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有限空间、有毒有害、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作业,以及临近油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等危险作业,应当制定具体的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并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将安全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禁止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从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矿山、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保险公司应当发挥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提高保险服务质量。 第二十七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负责,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程序开展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活动; (二)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质或者资格; (三)转让、转包承接的服务项目; (四)出具严重失实或者虚假的报告、证明等材料。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以提出批评、检举、控告;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安全生产投入,按照规定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有关政府和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监督管理权限,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方式、内容、措施和频次;对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 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中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由二人以上共同进行。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排除的,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的同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前款规定报告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并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相衔接,推进安全生产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有关部门以及金融机构。 第三十五条省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将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事项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 第四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基地或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增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科学有效组织救援。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三十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关于事故等级和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做出处理。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处理情况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伤亡的,受伤人员和死亡者家属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将本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安全生产委员会的; (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四)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 (六)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和治理结果的; (七)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危险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从事危险性劳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迁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迁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 (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的。 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行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规定程序开展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活动的; (二)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质或者资格的; (三)转让、转包承接的服务项目的; (四)出具严重失实的报告、证明等材料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未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 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五)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六)索取、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17年 5 月 1 日起施行。200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同时废止。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8号 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 2016年6月3日 新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是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全文共七章四十八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四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第四十二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四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级)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77号 《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3日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韩寓群 二〇〇五年二月四日 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2005年2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等4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及时、有效地排查治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防范重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存在于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以及管理过程中的可能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不安全状态和缺陷。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及时解决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重大事故发生。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负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排除;因城市规划或者生产技术、工艺、设计等原因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隐患治理领导小组,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第八条难以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省有关事故隐患评估的规定及时组织评估,并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 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事故隐患的类别、等级、影响范围和程度以及对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的建议等内容。 第九条经评估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评估报告书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治理期限和目标; (二)治理措施; (三)责任机构和人员、经费和物质保障; (四)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报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其中,治理难度大、涉及范围广、危险程度高的,其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还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收到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后,应当及时组织论证,并向重大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的有关责任单位下达治理通知书,对治理情况进行监督。 有关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治理通知书和治理方案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治理资金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筹集。 第十二条有关责任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时,应当采取严密的防范、监控措施,防止重大事故发生。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前或者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生产安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三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经验收认定事故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的决定;未消除的,应当依法作出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停止使用的决定;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组织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责令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立即排除;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治理,限期排除。 第十五条下列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一)公共设施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 (二)破产企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前款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事故隐患,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和查处,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中,未履行或者未按照程序履行其相应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降级的行政处分;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收到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后未及时组织论证,并下达治理通知书的; (二)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应当组织验收而未验收的; (三)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的; (二)未定期对本单位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的; (四)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的。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8号 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 2016年6月3日 新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是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全文共七章四十八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四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第四十二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四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门及岗位职责 总经理岗位职责: 1)在集团公司领导下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公司发展规划、制定公司年度工程建设、生产经营管理目标,经集团公司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定期向集团公司报告实施情况状态,接受质询。 2)负责组织编制实施公司年度工程建设、生产经营预算方案,对公司工程建设、生产经营计划进行审核,对权限内资金进行调度,对资金使用进行审批。 3)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工程建设和生产经营质量保障体系,保证工程质量、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4)提请集团公司聘用或解聘公司中级管理人员,提出对公司中级管理人员的奖惩意见。 5)负责组织编制、审定公司的管理制度,重要的制度条款需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6)负责组织提出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员工薪酬方案,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7)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公司工作程序、系统流程。 8)向集团公司提出重大设备更新改造建议,重大投资议案和预算外开支计划。 9)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参加商务活动、签约、诉讼活动,保证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10)负责主持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公司工程建设、生产经营、企业管理的重大事宜,保证公司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11)主持公司安全会议,审批安全检查活动等方案,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12)对公司生产、建设、管理费用进行审批。 13)对工程预算、结算进行审批。 14)负责公司企业文化创建工作,对公司员工的纪律行为、工作秩序、整体精神面貌负责。 15)完成集团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常务副总经理岗位职责: 1)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公司物资、财务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公司年度预算,参与制定公司的经营发展规划。 2)主持制定公司的物资和财务管理等工作的规章制度、业务流程、工作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3)按照预算方案,监督审核公司及各部门物资消耗、财务收支、成本效益、资金效率情况,审核员工工资、保险及其他各项费用的使用情况,审核会计报告。 4)对公司税费核算、成本摊销、费用计提、资产折旧、会计核算、报销审核等财务工作负责。 5)负责公司重大财经活动的组织工作,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经营活动、经济合同进行财务分析和审核。 6)负责组织公司经济活动评估工作,定期向总经理、集团公司提出工程建设、生产经营活动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成本分析报告,接受集团公司的专项质询。 7)完成总经理、集团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综合办公室职责部门职责: 企业文化管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档案管理、公共关系维护、投诉与回访、协助办理工程前期手续、工会工作。主要内容: 1)负责公司领导日常活动及部门间工作协调; 2)负责企业管理调研,为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 3)负责组织制定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流程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负责编制机构设置、定编、定岗及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5)负责公司会议、活动的筹备和会议决议的督办工作; 6)负责公司文电起草、核发、录入、鉴印和机要传递; 7)负责公司文书立卷、归档及人事、工资档案管理; 8)负责公司对外统计数据的收集汇总、审核报批管理工作; 9)负责公司行政后勤、环境事务工作; 10)负责公司对外联络、协调和礼宾接待工作; 11)负责企业文化建设、企业公关宣传工作; 12)负责公司来信来访、保密安全、法律事务工作; 13)负责员工合同管理及员工考勤审核、工资核发、社保医保公积金审核缴费等工作; 14)负责公司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的采购、发放等管理; 15)对本部门员工工作状态、纪律行为以及办公设备、环境卫生、安全事故负责; 1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综合办公室岗位职责主任岗位职责: 1)主持综合办公室工作,提出年度、月份工作计划,主持部门例会,落实工作任务; 2)负责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督办、文件起草发放、公司重大活动记录工作; 3)负责协调处理公司有关法律事务,参与劳动争议、安全事故、工伤事故调查及处理; 4)负责政府部门咨询和用户信访投诉的协调以及公司信函、文电的签阅处理工作;对公司文字材料、规章制度进行编制; 5)对公司机构设置、定岗、定编提出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企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以及部门工作界定、职责划分等方面的争议; 6)领导和组织开展公司文化建设、对外宣传、公关和保密工作;组织进行劳动纪律、办公秩序、工作环境检查; 7)负责对公司办公用品采购合同、费用进行审核;负责对车辆使用审批、监管和保养维修计划、费用进行审核; 8)负责编制后勤设施大修改造计划,对专项福利经费使用计划进行编制; 9)负责领导和组织员工招聘、面试、资审、考核、教育、培训工作; 10)制定下属岗位职责,对下属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业务、技能培训,指导、学习、检查、考核下属工作,有权对下属工作提出奖惩建议; 11)对本部门员工的工作质量、纪律行为和部门的工作秩序、环境卫生、安全事故负责。 档案员岗位职责: 1)负责档案整理、编目、鉴定、统计、排列、检索和编制工作,严格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管理档案室资料; 2)负责《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规定的各项档案收进和移出工作,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准确掌握室内档案全宗、案卷数量及档案内的保管期限; 3)负责档案管理室内部整理,档案装具和案卷摆放整齐、科学有序;保证库内无灰尘,整洁美观;检查档案安全保管情况,发现对档案有害因素时,要及时上报采取措施;认真做好“七防”工作(防尘、防光、防潮、防火、防盗、防高温、防虫鼠),做到以防为主、防治结合,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4)正确处理好利用和保密的关系,增强保密观念,严守公司机密,严格执行借阅、查阅登记制度;明确档案利用工作的目的,积极主动做好接待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5)负责档案资料调借工作、做到提供准确、及时主动;用后要及时清洁,按时入室归档;应用电子计算机编目检索、存贮及调用档案;利用裱糊及复印技术,掌握对纸张破损、字迹褪变,扩散的现行档案进行抢救的方法,严禁出现以下行为: (1)毁损、丢失或私自烧毁公司档案; (2)私自向外界提供、抄摘公司档案; (3)涂改或伪造档案; (4)未及时上报归档或管理不善的管理者; (5)未按手续进行借阅或越级查阅者;6)档案资料仅供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借阅,如需外借资料时需经过领导批准,妥善完成上级安排的档案工作事项;7)负责公司办公用品的出入库明细及领用,每月月底盘库一次,保证账目清晰;8)认真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人事专员岗位职责: 1)负责工资表编制、工资发放及人力资源和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2)负责员工社保、医保等参保手续办理及费用核算、制表、缴费工作; 3)参与员工绩效考核、劳动纪律检查工作;参与组织员工培训、教育工作; 4)参与员工招聘、面试、资审、考核、入职教育工作;办理员工聘用、劳动合同签定、变更、解除、终止手续; 5)负责考勤打卡系统数据采集。 市场开发部职责部门职责: 市场规划、新老居民用户开发、商业用户开发、工业用户开发、特许经营权的拓展与维护、工程设计。主要内容: 1)负责编制天然气用户发展中长期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负责编制年度、月份工程计划、用户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相关单位、部门进行现场踏查,业务接洽,参与施工图纸会审; 4)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签署天然气安装合同,协调处理与用户相关事宜; 5)负责天然气居民项目安装费面积计费核对、收缴、决算; 6)负责协调和配合用户报装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工作; 7)预测全公司业务收入目标和各分项业务收入目标,并且对下达的收入目标实施动态管理; 8)跟催相关流程节点,跟进施工进度,确保施工按时完成; 9)负责本部门与相关部门的任务单填写及传递,做好业务流转工作; 10)负责勘察工程现场,绘制设计图纸(含材料表),现场技术交底及设计变更等事项; 11)对本部门员工工作状态、纪律行为以及办公设备、环境卫生、安全事故负责。 市场开发部岗位职责部长岗位职责: 1)主持市场开发部工作;负责组织天然气用户市场调研,编制用户发展中长期规划; 2)负责制定年度、月份天然气用户发展和天然气工程安装费收缴计划,组织进行用户发展工作; 3)负责组织签订天然气设施安装合同,按合同约定收取天然气工程安装费并督促施工单位按进度组织施工,协调处理施工现场相关事宜; 4)负责工程安装户数、建筑面积和安装费收取情况的核对及安装费欠费催缴工作; 5)负责组织设计人员、房地产开发单位(或签约用户)进行现场踏查、已出具预算书的用户报价并进行深入洽谈、参与图纸会审、施工单位进场协调等工作; 6)执行合同款项后提报施工立项审批单,经审批完成后下达工程运营部; 7)负责天然气工程安装合同、用户档案(户册)的整理、移交工作; 8)负责执行施工进度协调及执行过程中客户关系处理; 9)负责协调竣工工程置换送气工作; 10)负责市场信息收集、反馈,客户资料的建档及更新工作; 11)负责设计图纸的会审及成本管控; 12)制定部门管理制度和下属岗位职责;对下属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指导、监督、检查、考核下属工作,对下属工作提出奖惩建议; 13)对本部门员工的工作质量、纪律行为和部门的工作秩序、环境卫生、安全事故负责。 市场专员岗位职责: 1)负责天然气用户市场的调研、开发工作,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研发情况,提出用户发展建议; 2)经授权代表公司签定用户天然气设施安装合同; 3)参与组织设计人员、房屋开发单位(或签约用户)进行现场踏查,负责做好施工现场有关事宜的协调工作; 4)负责用户天然气安装费的收缴及相应票据的移交工作,编制天然气安装费收缴情况月报表; 5)执行合同款项后提报施工立项审批单,经审批完成后下达工程运营部; 6)参与竣工工程置换送气; 7)负责用户原始档案、天然气用户安装合同管理工作; 8)协助部门部长进行市场信息收集、反馈和客户资料的建档及更新工作。 设计员岗位职责: 1)负责配合市场专员勘察现场,收集及整理设计资料; 2)负责施工现场技术交底工作; 3)负责施工现场有关专业知识的指导和公司有关技术方面的支持工作; 4)依规进行施工图设计,提报并协调设计单位及时出图,参与图纸会审; 5)负责施工图设计变更,协调设计单位及时变更; 6)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安全监察部职责部门职责: 公司全面的安全、消防管理与监察(包括工程施工安全、运营安全等),治安保卫。 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方针,组织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对公司工程建设、生产运行及供气服务全过程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2)组织公司各项安全检查活动,并对检查结果予以登记备案,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行为,以及其它安全隐患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督办; 3)依法对燃气用户严重违规用气、私拆乱改等行为予以查处; 4)依法对威胁燃气设施安全运行或已经产生损害后果的行为进行调查,配合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5)负责公司治安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公司生产、经营、建设、服务正常秩序,确保公司工作和生活环境安全; 6)负责对公司带气作业、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进行审核、监督、检查,对未有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上述作业予以制止; 7)负责对燃气以及其它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分析和处理; 8)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公司级意外事故抢险救险应急预案; 9)负责组织公司安全宣传、安全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公司级燃气意外事故抢险救援应急演练、安全事故处置、防火灭火演练等活动; 10)负责公司消防器材、安全防护机具的配备、维修维护、更新,并对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1)负责制定公司各部门、岗位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和计划,对使用情况进行督察; 12)对本部门员工工作状态、纪律行为以及办公设备、环境卫生、安全事故负责。 安全监察部岗位职责部长岗位职责: 1)主持安全监察部工作,制定安全管理目标,提出年度、月份工作计划,主持部门例会,落实安全工作方案; 2)组织公司安全检查活动,召集安全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影响安全运行的突出问题,提出隐患整改建议,监督隐患整改工作,对公司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 3)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组织领导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安全知识培训、安全宣传等工作; 4)依法组织开展安全稽查工作,对严重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5)负责组织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落实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予以督促、检查; 6)负责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公司级燃气意外事故抢险救险应急预案,推广现代化安全管理技术和先进经验; 7)组织或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8)对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的施工作业安全防护措施进行审批,对威胁严重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行为协调行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9)组织制定职工劳动保护用品标准和计划工作; 10)制定下属岗位职责;对下属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能、业务培训,指导、监督、检查、考核下属工作;有权对下属工作提出奖惩建议; 11)对本部门员工工作质量、纪律行为和部门的工作秩序、环境卫生、安全事故负责。 安全专员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方针; 2)负责公司安全检查工作(活动)记录和资料整理,建立安全工作档案,收集并妥善保有关记录、笔录、影像资料、物证等原始材料; 3)负责组织公司级员工安全教育,指导基层部门开展员工岗前培训和入岗安全教育工作; 4)参与事故调查工作,负责绘制现场草图、做好调查笔录、拍摄现场影像资料; 5)落实公司安全检查、安全稽查活动,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领导,填发隐患整改通知单;6)负责公司生产、生活、建设治安保卫工作,维护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7)办理厂区动火安全措施审核手续,检查、指导基层部门防火工作,纠正或制止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 8)负责监督检查带气作业、动火作业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未经批准或未落实安全措施、违章作业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 9)负责公司消防器材的配备和管理工作; 10)负责编制公司劳动保护标准和计划,建立员工劳动保护档案,检查劳保用品的使用情况。 工程运营部职责部门职责: 工程前期手续办理、施工管理、计量站(门站)运行管理、报警受理、调度、调压装置维修维护、巡线(墙外)、抢维修(仅墙外,户外安装计量表具的,分界点为表前阀及以前)、输配管理。主要内容: 1)负责编制年度、月份工程计划、材料使用计划; 2) 负责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资质进行审查,对工程建设实施有效管理; 3)办理工程施工前置要件审批手续,保证工程建设合法性; 4)审查开工报告,进行施工材料准备,对施工单位相关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和备案登记; 5)协调工程管理员、工程监理、设计人员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对设计变更进行审核,对施工签证予以现场审批; 6)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办理竣工工程备案登记;组织编制、实施置换点火方案和安全措施;对保修期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7)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签署相关协议,协调处理工程相关事宜; 8)负责有关工程合同、协议、合格证、材质单、检验报告、施工文件、图纸等资料收集、整理、审核、立卷、归档; 9)负责工程材料设备验收,对乙供材进行质量跟踪检查; 10)负责竣工工程材料结算审核; 11)负责编制年度、月份燃气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维修改造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12)依据法规对室外天然气管线设施进行管理; 13)负责对运行的燃气管线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看护、巡查、检测、故障处理、维修维护、抢险抢修等工作; 14)负责天然气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改造和管线置换送气、带气作业(开口、接口); 15)接收天然气竣工工程管线设施及其相应资料,建立健全燃气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档案; 16)负责与天然气管线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第三方施工作业方沟通协调、确认地下管线设施位置、进行现场安全监护; 17)负责日常维修材料管理,材料出入库手续完备,及时登记账簿,并做到账实相符、库房整洁;18)负责受理天然气设施报警、举报和投诉,做到有报必接,有问必答,认真接待,迅速处理,及时反馈; 19)对所发现管道锈蚀、管道占压、管道包裹进行跟踪处理; 20)对本部门员工工作状态纪律行为及办公设备、环境卫生、安全事故负责。 工程运营部岗位职责部长岗位职责: 1)主持工程运营部全面工作,提出年度、月份工程建设、运营维修维护和部门工作计划,组织部门例会,落实工作任务; 2)依据国家燃气工程设计规范、施工规范、验收规范等标准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工程管理;3)根据公司确定的年度工程建设目标,每月进行目标分解落实,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4)负责组织制定或完善工程管理相关制度、流程; 5)负责定期组织工程施工调度会议,协调工程进度,处理工程施工中重大问题; 6)负责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审核工作; 7)参与组织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工作;负责组织工程施工、检查、验收、备案、移交等工作,审核开工报告、施工组织方案、置换送气方案; 8)负责组织工程施工手续办理,保证工程建设的合法性; 9)负责对施工单位领用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单位自购进场材料进行质量检验、材质单合格证核对; 10)负责工程管理员的工作安排;对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审核;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11)负责领导工程相关文件、资料的整理、移交、立卷、归档工作; 12)依据燃气管理法规对天然气管线设施进行管理; 13)负责组织制定年度运行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维修维护、大修改造计划; 14)负责组织制定、审核天然气管网及附属设施检修、改造、改线、带气碰头作业(开口、接口)方案; 15)负责天然气管线设施整改和材料领用计划的制定; 16)对室外天然气管线设施巡查工作负领导责任; 17)负责或参与天然气突发事故抢险抢修应急处理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天然气事故调查分析;18)负责组织制定或完善部门操作规程、服务标准、业务流程、规章制度,经批准组织后执行; 19)负责制定下属岗位职责,对下属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业务、技能培训、指导、监督、检查、考核下属工作,对下属工作提出奖惩建议; 20)对本部门员工的工作质量、纪律行为和部门的工作秩序、环境卫生、安全事故负领导责任。 工程主管岗位职责: 1)在部门部长领导下工作,对授权范围内的工作负责,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工程质量负责; 2)负责审核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参与工程技术交底; 3)负责施工现场组织、协调、管理工作,保证工程按计划进度实施;督促施工单位开展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及时、详细、准确、工整做好施工日记; 4)严格按规范要求验收隐蔽工程,并及时做好相关记录、留取影像资料,对天然气隐蔽设施位置进行准确标注; 5)负责协调工程监理、监检部门做好工程质量监督检验; 6)负责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变更、工程质量、经济签证的审核或协调处理; 7)负责依据单项工程材料清单对施工单位领用材料进行初审,对乙供材质量进行跟踪检查; 8)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置换送气工作; 9)负责竣工资料接收、审核、移交及工程量核对工作; 10)负责质保期内工程质量问题的协调处理; 11)负责按时办理天然气工程建设前期审批手续,保证工程建设的合法性; 12)负责联系政府相关部门,及时协调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阻碍,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13)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在相关批件有效期内完成建设任务; 14)协助经理组织施工安全检查活动,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处理,对违章施工行为有权给予停工处理。 工程管理员岗位职责: 1)负责施工现场组织、协调、管理工作,监督和指导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照设计图纸要求完成工程内容,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进行有效控制; 2)办理工程施工前置要件审批手续,保证工程建设合法性; 3)审查开工报告和施工材料准备,对施工单位相关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和备案登记; 4)协调工程监理、监检部门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施工现场进行管控,负责施工相关设计变更、工程质量、经济签证的审核或协调处理; 5)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办理竣工工程备案登记;组织竣工验收、置换送气工作;对保修期工程质量问题协调处理; 6)负责工程材料设备验收和保管,对乙供材进行质量跟踪检查; 7)负责竣工工程材料结算审核,竣工资料接收、审核、移交及工程量核对工作; 8)办理置换通气申请、带气开口申请、动火证申请、施工、领用材料等日常事项。 运营主管岗位职责: 1)在部门部长领导下工作,对天然气管线设施运行管理工作负责,分管维修班; 2)组织实施天然气管线及民用附属设施年度、月份维修维护、大修改造计划; 3)组织实施天然气管线及附属设施的维修改造、带气作业(开口、接口)方案; 4)组织天然气意外事故抢险抢修应急处理工作; 5)参与天然气运行管线设施维修维护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 6)负责组织接收天然气竣工工程管线设施,协调处理保修期工程质量问题; 7)负责对巡线人员及设备维护人员进行指导及监督管理,对抢险车辆及工具进行维护; 8)负责对第三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及协调; 9) 负责对施工单位的土方测量与核审; 10)对燃气管道及设备设施出现的隐患及时整改。 巡线员岗位职责: 1)熟练掌握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燃气管理法规,依法管理天然气管线设施; 2)熟悉输气管线及市区管网、阀门(井)、调压箱(柜)的分布及运行状况,对运行天然气管线设施进行每日巡检,确保管线设施运行安全; 3)牢记天然气管线的走向、具体位置、管材、管径、埋深等情况; 4)负责巡检中发现天然气设施损坏、天然气泄露等情况及时进行报告、监护和警戒; 5)负责巡检中发现有占压天然气管线、在管线设施安全范围内机械化施工、动火或其它危及天然气管线设施安全的行为时及时予以制止并向领导报告; 6)负责对在管线设施安全距离内非机械化施工作业进行安全监控。 调度员岗位职责: 1)负责受理天然气客服电话报警、报修; 2)熟练掌握各用气区域名称、准确位置、天然气安全使用知识和常见问题的处理方法; 3) 负责及时接听用户来电并做好电话记录,受理内容及时转给相关部门或岗位;受理记录要字迹工整、内容简明扼要、信息完整准确; 4)负责向用户解释有关天然气安全、设施整改等业务工作,及时向用户反馈相关信息、解答有关的疑问,并做到准确无误; 5)了解并记录受理业务完成情况,超过受理时限未完成的,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综合维护员岗位职责: 1)在作业中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过程,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进行现场监控; 2)负责天然气运行管线及设备设施维修维护和故障排除工作,确保天然气供气稳定安全; 3)参加天然气突发事故应急抢险抢修工作; 4)负责天然气管线设施大修改造及用户设施改线工作。 管网调压设施维护及专业泄漏测量员岗位职责: 1)负责调压设施的维修维护及地上、地下燃气管网的泄漏测量工作。 2)按照指定的“管网泄漏测量进度计划表”和“调压设施维修维护计划表”的内容,按时保质完成规定的任务。 3)详实填写“管网泄漏测量每日记录表”和“调压设施维修维护记录表”,对发现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进行准确和详细的记录,对于泄露事件,需立即按程序汇报。 4)协助部门主管制定“管网泄漏测量进度计划表”和“调压设施维修维护计划表”,并提出合理的建议。 5)负责将有关记录分类装订成册(每周期每年),以备查阅。 6)负责甲烷遥测仪的保管、使用和维护。 7)对自己所做的上述各项工作负全责。由于工作不认真、粗心大意,不能尽忠职守,应查出而未能及时查出的管道泄漏,或应能避免却发生的泄漏事件,应负主要责任。 客户服务部职责部门职责: 收费、抄表、开卡、户内维修(户外安装计量表具的,分界点为表前阀后)、户内安检(户外安装计量表具的,分界点为表前阀后)、表具维修维护、计量管理、用户管理、增值业务、气量调度统计核对、户内受理咨询服务。主要内容: 1)负责编制年度、月份经营服务计划、综合统计报表; 2)负责天然气用户开(闭)栓、表字抄录、IC卡充值、气费收缴、计量器具监管、安全用气宣传等工作; 3)负责公司客户安全检查工作,并对盗气、私改等违法违规行为调查追责; 4)向用户宣传安全用气知识、提供用气咨询服务,接受天然气用户对营业服务质量的监督投诉; 5)负责营业系统收款票据、开闭栓记录、用户档案等资料管理和营业数据备份等工作; 6)负责公司增值业务的开展及实施工作; 7)负责公司工商用户、居民用户户内验收及置换通气业务; 8)负责公司工商用户、居民用户的户内维修工作; 9)负责公司计量管理工作; 10)负责公司气量计划及应急气量的调度; 11)负责公司客服热线的接听、咨询、投诉受理工作; 12)建立和完善客服管理系统服务标准、服务规范、业务流程等规章制度; 13)对本部门员工工作状态、纪律行为以及办公设备、环境卫生、安全事故负责。 客户服务部岗位职责部长岗位职责: 1)主持客服部工作,制定年度、月份工作计划,落实工作任务;依据燃气管理法规对天然气用户进行管理; 2)负责依据天然气用户市场开发情况组织编制公司中长期用气规划,制定年度经营管理目标并分解落实、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制定或完善营运系统操作规程、服务标准、业务流程等规章制度,经批准后执行; 4)负责领导业务咨询、查表收费、验收通气服务、安全用气宣传工作,接受用户对客服部员工服务质量的投诉处理; 5)协调解决用户提出的关于公司天然气方面的问题;参与用户天然气事故调查分析; 6负责公司气量调度工作,制定月度、年度供气计划,保障合理、优质气源的供应; 7)负责增值服务业务的开展,制定增值服务业务内容; 8)负责计量管理的全面工作; 9)制定下属岗位职责;对下属进行职业道德、服务规范、综合素质、安全等方面教育和专业业务、技能培训;指导、监督、检查、考核下属工作,对下属工作提出奖惩建议; 10)对本部门员工的工作质量、纪律行为和部门的工作秩序、环境卫生、安全事故负领导责任。 部门主管岗位职责: 1)在部门部长领导下工作,授权范围内的工作负全责; 2)负责督促客户服务部工作的实施; 3)负责组织实施新用户置换通气验收工作; 4)负责安检工作的实施; 5)负责普表清收工作的实施; 6)负责监督工商用户用气情况的统计工作; 7)接受用户对服务质量的投诉,对有关用气问题的咨询进行解答; 8)负责管理、督促、检查、指导安检员、维修员、普表收费员、计量员日常工作,对查表率、回款额负责; 9)对工商用户查表、核算、催费、监控等工作负责; 10)对计量管理工作负责; 11)对分管办公场所、人员及天然气用户安全事故负领导责任; 12)对分管办公场所卫生清洁、办公设备养护、办公用品报领和员工劳动纪律负责。 营业厅主管岗位职责: 1)在部门部长领导下工作,对营业厅日常工作负责; 2)负责组织用户查表、表字录入、微机系统管理、现金收取缴存、收费系统数据备份和业务受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3)负责营业厅工作计划的制定,营业厅绩效考评; 4)负责营业厅充值收费等相关工作的监管; 5)负责营业厅的形象维护、品牌树立等相关工作; 6)对营业厅办公场所卫生清洁、办公设备养护和员工考勤、劳动纪律负责。 增值业务主管岗位职责: 1)负责制定销售方案及年度整体销售业务计划; 2)负责增值业务团队指标的分解和增值业务推进计划监控; 3)负责发掘市场和商业机会,提高业务部整体服务表现并促进业务增长; 4)带领业务团队完成各项业务计划、维护与管理工作,处理各类业务突发问题; 5)负责销售产品的订购、仓储、出库及货款回笼的管理工作; 6)负责店面零售、订货团购等日常推销管理工作; 7)负责对增值业务员的推销培训、业绩、服务态度及日常工作的考核。 计量员岗位职责: 1)对计量器具具体管理负责; 2)负责年度、月份计量器具的校验和清洗维护计划的完成; 3)负责计量器具的检测、维修和维护。 检修员岗位职责: 1)负责接听客户服务热线工作; 2)负责处理户内燃气用户报修、故障处理工作; 3)负责新开发用户的置换通气验收工作; 4)开栓必须遵守燃气规范进行气密试验,合格后方可开栓送气;不合格应主动告知用户原因并于当日通知受理员,待维修整改后再进行送气; 5)开栓时,如遇有私拆乱改燃气设施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应停止开栓,同时要明确告知用户,让用户了解不能开栓的原因,待整改处理后再行开栓。 普表收费员岗位职责: 1)负责辖区内用户表字抄录、缴费通知单送达工作,查表收费率达到95%以上;每月20日前按规定完成抄表工作,30日前完成抄表卡、统计表填写工作,准确率要求100%; 2)负责抄表时用户安全用气情况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用户采取安全措施并向主管领导报告予以处理; 3)负责用户用气咨询,向用户宣传依法用气、安全用气知识,宣传率100%,用户投诉率为零; 4)负责辖区闭栓户封表、气费核算、抄表卡登录工作; 5)每月25日前完成对欠费用户催缴工作,用户欠费合计每月不超过50元;经用户请求可代收用户缴纳的气费款,并最迟在次日结账前交核算员、现金员登记入账,不得挪作他用。 工业抄表安检员岗位职责: 1)负责工业用户流量计抄表、统计、数据分析工作; 2)工业抄表安检员要求对公司工业用户每日抄表或报数一次,每10天对所有工业用户抄表安检一次;3)工业抄表安检员对流量计、IC卡燃气表是否正常工作有监护责任,要求及时发现问题流量计; 4)工业抄表安检员对工业内管道有安检职责,要求及时发现隐患并能及时上报。 卡表收费员岗位职责: 1)负责卡表用户的燃气预收款工作; 2)负责卡表用户开户、建档、过户、销户、变更工作; 3)负责卡表用户购气记录填写工作; 4)负责收费系统的维护工作; 5)负责收取用户天然气购气款,与用户当面点清钱款并出具收款凭证; 6)受理用户开闭栓和改线申请和业务咨询; 7)负责表字录入、登记账簿、填报统计表、账款票据核对工作,准确率100%; 8)负责营业厅清洁工作,保持营业厅物品摆放整齐,环境卫生良好; 安检员岗位职责: 1)积极落实部门下达的居民和工商用户安检任务指标; 2)张贴《燃气设施安全检查通知》和《安全用气温馨提示》;到需安检社区,便于客户提前做好准备; 3)联系社区管理部门和社区物业,告知入户安检的目的,保证社区管理部门和社区物业给予积极配合; 4)遵照《入户安检操作规程》实施户内安全检查工作,确保客户燃气系统的安全性; 5)填写《高唐天马燃气客户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告知书》、《天然气安全检查记录卡》,便于安检信息的统计; 6)宣传安全用气知识,提升用户安全防范意识; 7)处理安检过程中发现的能够维修整改的安全隐患,检查用户室内管道是否私接乱改存在安全隐患,登记备档并告知需变更使用用途的客户公司办理变更手续,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8)下发《高唐天马燃气客户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告知书》,如现场无法立即处理的安全隐患用户,提醒用户限期整改安全隐患,保障用气安全; 9)检测安检过程中的燃气表、表封等设施是否完好、运行是否正常,防止因用户盗气造成气量损失;10)记录上报安检过程中发现的民转商情况,避免因未及时发现客户用气性质变更给公司带来损失;11)核对并更新用户气表、用气设备等信息,确保用户信息的真实性。 政务服务岗位职责: 1)负责办事群众申办本公司业务的受理; 2)协助辅导群众办理本公司业务; 3)受理燃气方面咨询业务; 4)服从综合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统一安排,完成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增值业务员岗位职责: 1)负责客户的预约并进行管理; 2)负责来店客户的接待,确认客户认购、售后维修的单据填写; 3)负责商品和精品的推销销售工作; 4)按照销售计划开展团购促销活动; 5)负责对客户进行售后维修的关怀和客户档案的维护; 6)负责对流失客户的挽回工作及流失原因收集; 7)负责听取、记录客户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投诉,并及时向主管汇报。 物资管理部职责部门职责: 物资采购、物资管理与仓储。主要内容: 1)掌握公司采购年度预算,了解库存物资数量和使用周期,为领导审批物资使用计划提供详实信息;2)熟悉公司常用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价格、内在质量要求,了解和掌握物资产地、生产商供货商的供货能力和信誉等基本信息,为及时实施物资采购做好准备; 3)对公司各部门已通过审批的物资使用计划进行汇总,编制物资采购计划和资金预算,按管理程序提报; 4)对公司招标范围内物资,按采购计划拟定阶段性购货合同或订购单,及时组织采购; 5)对招标范围以外的物资进行市场询价、比价,并就所需物资的价格、供货时间、运输方式、结算和付款方式等内容进行谈判,经授权代表公司与供货方签订采购合同或直接下单进货; 6)组织到场货物验收和交接入库,对不合格物资作退货处理;现场点验物资的数量和外观质量与送货单、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一致,负责在货运单上签字,负责网报系统的录入及采购; 7)负责物资采购合同、设计文件等相关物资、设计资料的归档与管理。 8)对部门员工的工作质量、纪律行为和部门的工作秩序、环境卫生、安全事故负责。 物资管理部岗位职责主管岗位职责: 1)负责设计图纸的会审及成本管控; 2)核对施工工地所用材料; 3)供应商选择(谈判供应商,为公司寻找优质供应商,整理供应商档案,负责电子平台的整理、提报); 4)材料数量、质量管控(负责入库材料质量的把控、留存每批材料的样品); 5)供应商付款计划的提报; 6)负责制定下属岗位职责,对下属进行职责管理教育和专业业务、技术培训,指导、监管、检查、考核下属工作,对下属工作提出奖惩建议; 7)对部门员工的工作质量、纪律行为和部门的工作秩序、环境卫生、安全事故负领导责任。 物资采购员岗位职责: 1)负责收集、建立、分析物资采购信息动态资料,建立数据库; 2)核对购货票据、登记材料采购账,办理结算付款手续; 3)负责保管购货合同; 4)会同库管员对库存物资进行盘点和对账。 库房管理员岗位职责: 1)负责对入库物资数量和外观质量进行检查,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2)负责仓库管理,按物资品种、规格、型号、入库时间分类保管,并做好防损工作,保持库房整洁;3)负责查验领料单,按签批的领料单上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发放物资,领料手续不全的不得付货; 4)负责每月对库存物资进行清点,并向采购员提供库存物资清点报告; 5)负责依据材料设备入库单、出库单及时准确登记保管账; 6)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发放物资,对顶期物资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7)负责仓库及仓储物资的防火防盗工作。 财务管理部职责部门职责: 财务管理、会计核算、预算管理、工程预算、工程结算、造价审核、计划统计、日常财务。主要内容: 1)负责提出公司财务会计各项管理制度,经批准后执行,并负责解释工作; 2)负责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法律法规、财经政策,遵守企业财务制度、纪律; 3)负责公司所有资金收付转的办理工作,与银行对账及资金报表工作; 4)负责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报销核算、费用报表编制工作; 5)负责公司员工薪酬及附加费的计提、核算及发放工作; 6)负责公司全部收入的核算、收入报表的编制工作; 7)负责公司的税款计提、申报、缴纳核算及发票管理工作; 8)负责公司固定资产、材料物资的出入核算工作; 9)负责对工程预、决算和材料、设备进行审核; 10)负责公司与外单位及个人的往来核算管理工作; 11)负责公司经营过程中的成本核算、损益核算工作; 12)负责公司预算指标制定、分解、下达及考核工作; 13)负责公司资金计划的制定工作; 14)负责公司的财务分析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15)负责与地方政府各部门对接经济方面的相关工作; 16)负责公司财务方面的检查验收及接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工作; 17)负责公司财务部档案整理工作; 18)负责公司财产的安全、保值增值工作; 19)对本部门员工工作状态、纪律行为以及办公设备、环境卫生、安全事故负责; 2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务管理部岗位职责部长岗位职责: 1)主持财务部工作,负责制定财务部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经批准后执行; 2)参与制定并规范执行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负责组织编制会计报告,审核对外提供的会计资料; 4)负责组织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及时向总经理报告财务、资金、库存预警信息; 5)参与公司财经活动的组织工作,对经济合同进行财务审核; 6)负责监督、检查财务工作程序、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指导基层财务核算; 7)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财务工作情况及有关数据; 8)制定下属岗位职责;对下属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业务、技能培训,指导、监督、检查、考核下属工作,对下属工作提出奖惩建议; 9)对本部门员工的工作质量、纪律行为和部门的工作秩序、环境卫生、安全事故负领导责任 规章制度:行为准则 公司各部门: 二十年来全体事业伙伴一直秉承并践行着天马企业文化,引领着公司向着健康发展,推进 “客户为本、厚道共赢”的核心价值观有效落地,结合高唐天马发展阶段实际,特制定高唐天马公司员工行为准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形象礼仪规范 注重仪容仪表和言行举止,语言礼貌,行为端庄,着装整洁,大方得体,以良好的精神面貌,树立和维护企业形象。 二、职业道德规范 公司倡导廉洁、自律、守法、诚信、敬业的职业道德,我们的所有职务行为都应当以维护公司利益、对社会负责为目的。 三、工作行为规范 公司鼓励员工工作中主导主责,遵守流程规范,善于总结,不断提升,不断创新,注重工作质量;接到工作任务快速反应,及时汇报;同事之间有效沟通,团结协作。 四、团队关系规范 我们倡导和衷共济的团队精神,团队与团队之间,团队成员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包容、相互信任,仅有团队成功才有个人的成功。 五、与利益相关方行为规范 诚信守约、通力合作、友好协商、和睦相处,达成双赢,是我们的目标。 六、日常行为规范 公司倡导员工要养成礼貌友爱、勤俭节俭、遵规守序的良好生活习惯,不断提高个人素养。 七、安全行为规范 增加自我防范意识,增强安全意识,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及公司财产安全,共同完善各项安全保卫工作。 员工素质是企业之魂,每一名职工的一言一行、一点一滴无不折射出个人的修养,无不展示着企业的形象。舜宇作为我们共同的家,那里的花草树木,公物设施,优美环境都需要你我共同参与、维护和监督,让我们进取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此刻做起,告别不良陋习,争做礼貌职工,建成更加团结、和谐、奋进的天马之家。 规章制度:服务标准 一、服务人员规范服务共性要求1、符合“六个不准”基本规范,即:不准生、冷、硬、顶、不准乱收费用、不准私接私装、不准以气谋私、不准洁用户代工代劳、不准强行措售。2、注意个人仪容仪表,规范着装、标识明显、仪容整洁、精神饱满。3、使用文明用语和礼貌用话,服务人员不使用粗话、赃话及不规范用语。4、在岗人员实行微笑服务,讲话有礼貌、有耐心,不急踩厌烦,不没不经心,不大声训斥,根据用户需要,使用普通话接待。5、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不带情绪上岗,不教衍,不推诿。6、在岗人员熟悉业务知识,掌握一定技术木领,工作效率高。二、服务人员规范服务个性要求1、营业接待规范:(1)燃气业务实行一站式受理。凭证齐全当场受理,凭证不完备,一次告知、两次办结。(2)执行管问责任制,属木职范围内的业务主动办理,超出木“职范围的,应及时、正确引学。 (3)服务场所设施齐全,使用状态良好。意见箱,意见簿摆放松目。 (4)岗位标识明显,工号、照片等清晰可见,离岗后应摆放“暂停”标识。(5)接待人员应礼貌待人,用户进门主动询问办理事项,态度热情,情绪饱满面对用户。(6)业务单据交待清楚,钱款当面点清。2、热线接听电话规范:(1)铃响三声内接听,并报清工号。(2)熟悉业务知识,掌握简单的故障的排除方法,漏气报修能给予用户必要的安全宣传。(3)受理电话时应使用普通话,用语要规范,用户反映内容要记录准确,通话结束后应礼貌道别(4)遇到不能解答的问题,应说“对不起”,并说明不能答复的原闲,记录用户联系方式等弄清情况后再给予用户答复,不应有“生、冷、绕、推”的态度。(5)在通话中遇到与对方意见不一致时,应耐心和对方交换意见,不可以大声压制对方,更不能性断电话。3、上门服务规范:(1)上门服务前,应与用户取得联系《已约定上门时间的除外),约定上门时间段。(2)按照约定时间段到达现场,严禁退到或无故失约。如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到达,必须是前致电告知用产,并明确上门时间。 (3)上门服务时,必须穿戴整洁,佩戴胸卡上岗。(4)敲门或按门铃应适度,主动出示工作证件并报明身份和来(5)进入用户家中,须事先征得用户同意,进门前应穿上鞋会(除用户同意外),摆放工具应使用垫布。(6)严禁在用户家抽烟:严禁接收用户任何馈赠,不接受用户招待。(7)严禁擅自使用用户电话、手机等设备,严禁向用户提出任何与上门服务无关的要求。如确实因服务需要,必须事光征得用户同意并仁用户监督下进行(8)检修服务完毕后,做到工完场清,并向用户发放服务联系(9)抄表完毕,如出现“量高虽低”等异营情况应主动提醒用户,并采取必要措施。(10)遇到用户询问,应主动告知。 规章制度:工作规则 2.按公司规定的时间、地点到达工作岗位,按要求请休事假、病假、年休假、探亲假等。3.根据公司生产、工作岗位职责及规则,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4.严格遵守公司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卫生规程。5.节约原材料、爱护公司的财产和物品。6.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7.遵纪奖励与违纪惩罚规则。8.必须遵守公司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规章制度及其他规则。 关于调整高唐县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行用水、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级) 关于印发《聊城市城市管理局2022年营商环境创新提升工作要点》的通知(市级) |